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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坐堂:未成年人无权分享动迁补偿款
阅读:   时间:2003-09-03   来源:本站 网友评论】【打印
  孙律师:我和妻子1998年结婚,有个两岁的孩子。目前因夫妻关系不好,准备离婚,我和妻子约定孩子由她抚养。最近,我们居住的那套公房刚动迁完毕,拿到动迁补偿款21万元,妻子认为她和孩子各有一份,要求拿14万元。由于不知本市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故来信请教,未成年子女是否享有动迁补偿款?
  市民黄先生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市民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的方式,即获得一笔动迁安置补偿款,但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补偿款。因为未成年子女虽然在公有住房内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取得的。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公有住房并无承租权。由于未成年子女对公有住房的居住使用权利是从父母抚养义务派生出来的,所以未成年子女仅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而无权主张安置补偿款。
  另外,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以及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出发,有关法规同时明确,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酌情多分。据此,21万动迁补偿款应作为你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你妻子抚养孩子,她可以适当多分一些。                    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律师  北京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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