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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阅读:   时间:2003-09-21   来源:本站 网友评论】【打印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方,由买方给付原房屋所有权人约定价款,双方为此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遵循双方协商、按质论价、依法成交的原则。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办理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处应要求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卖方需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
  3、房屋所有人出卖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的意见;
  4、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提交书面材料;
  5、买卖房屋合同文本。
  (二)买方为公民的需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需购买城镇私有房屋的,应提交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进城经营的证明。
  (三)买方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
印件;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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