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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房产“霸王条款” 购房免签“不平等条约”
阅读:   时间:07-03-16 8:5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侯大伟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成都一家知名不动产经纪公司的专业房产顾问杨易和几位知名房地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的房产论坛,细数了房地产交易中的“霸王条款”,并表示应对此类条款的最佳办法就是拒签。

    条款一:购房者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30%的首付款。

    专家解读:一旦购房者先缴纳30%的首付款之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为不接受合同中其他约定的“霸王条款”,购房者就有被没收首付款和订金的风险。

    对策建议:一定要坚持缴纳定金或首付款应以商定好购房合同中所有条款为前提,否则免签。

    条款二:当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之后,售楼人员往往会拿出一份之前你根本不知情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其中一般都“高标准”地制定了物管费收取的标准。

    专家解读:因为购房者在选房子的时候,往往关注的房屋户型、区位、价格、社区规划、小区环境等问题,会忽略物业管理的约定。售楼小姐这时一般不会主动介绍其物管详情。但等到你签了购房合同之后,一份强加给你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就会拿出来,这时购房者会因为前面签下的“购房合同”约定,不得不接受“霸王物管协议”。

    对策建议:购房的时候,先让售楼小姐把所有需要签字的合同、协议拿过来看,然后从后向前签,即先签售楼小姐要你最后签字的“物业协议”,和其他一些购房补充协议、辅助协议,最后再签《购房合同》。

    条款三:银行损害保证人的权益。比如银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或是“在指定的担保公司进行抵押担保”,消费者在缴纳一大笔保险费用或抵押费用后,受益人却是银行。

    专家解读:依据相关法律,银行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购房者买单,银行收益”也体现了银行这一垄断行业的“霸王经营理念”。

    对策建议:由于对方是垄断行业,要想不接受条款,或者是一次性付款,或是不买房

    条款四:担保公司往往规定购房者必须承诺,当购房者与发放房屋贷款的银行发生纠纷时,不能以对贷款银行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担保公司追偿请求。

    专家解读:这一规定实际上让购房者对银行的抗辩权形同虚设。因为购房者与贷款银行发生纠纷时,银行可以“曲折”通过担保公司保有的对购房者追偿请求而实现自身利益。

    对策建议:一次性付款,或是不买房。

(编辑:北极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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