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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易悔合同 便宜的“安置房”买得不安心
阅读:   时间:07-09-20 10:26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近年来,政府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拆一还一”政策普遍适用,这一办法比原来按人头、按面积分配有所进步,但因为政策上的限制,仍存在一些弊端。一些农村基层司法工作者提醒,安置房目前容易引发的法律纠纷,主要有以下3种:

  1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拆迁安置房自峻工到办理好房产证一般要经过2~3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一些有多余房源或想重新购房的农民急于将安置房出手,往往采取私下与买方签订协议的办法。而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是不能转让的。

  记者了解到一个真实的案子。2003年4月3日,秋先生与祁女士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祁将其即将交付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秋,总价款22.5万元。

  协议签订后,买方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而卖方也于同年5月将房屋交付秋并入住。由于房价上涨过快,2006年8月,当卖方拿到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时,该房的市场价值已经接近40万元。祁女士产生了悔约的想法。秋先生虽多次催促,但祁女士仍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最后秋先生只能去法院,要求祁女士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不料,祁女士却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最后法院判决协议无效,祁女士退款,秋先生还房。对于买家来说,白等了两年,损失巨大。

  2卖方违约风险因为是私下交易,即使法院认定这一买卖协议有效,购买方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

  如果双方是因为债务原因以房屋充抵,则购买方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只是取得了合同上的债权,并未取得房屋的产权,即使已经入住该房屋也是如此。一旦过不了户,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3析产确权的风险有这样一个案例,当事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一年后,还没有办好房产证。而这时卖方夫妇离婚,作为共同财产的拆迁安置房被要求重新分割,使原买卖合同自动无效。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虽然当前法学界对于过户登记手续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关系认识已趋于统一,即普遍认为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合同签订时双方同意,但执行时任何一方反悔,诉至法院就相当麻烦。各地各法院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所以尽量不要为便宜而买这种不安心的房子。目前阶段房市政策多变,此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因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规定,具有的法律风险更大。尤其对买方来说,稍有不慎,将可能受到严重的损失。

(编辑:韩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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