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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7-08-10 11:2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卖出旧房时,常熟颜女士没就车库权属事宜作特别约定,等到发现车库被人换了锁已为时已晚,近日,她既输官司又丢了车库,后悔不已。
纠纷:卖房者不想卖车库
为改善住房条件,常熟一银行职员颜丽在城市新区买了一套三居室新房,因资金周转不过,欲将位于老城区某新村109幢203室的小面积公寓房卖掉。2002年7月,经幸福、安欣两家中介服务所介绍,颜丽以19.5万元将旧房转让给了在本市某设计院工作的胡强,其中房价为11.24万元,装修及设备8.25万元。10月10日,胡强付清购房款、办完了过户手续,颜丽就把一大串房屋各间的钥匙转交给了胡强,胡强在大把钥匙中,独独没有找到16号车库的钥匙,就和颜丽交涉。但颜丽申辩说,所售房屋的价格不包含车库的价格,因此不能认为她已把车库同时卖给了胡强。两人遂发生争执,胡强始终认为买的房子应包括车库,他多次找中介服务所反映情况,但没有取得任何有效结果,在两个月后找人将车库锁撬掉重新装了一把锁。
因16号车库在所购房的前面,胡强与12号车库的主人沈求(也是前面107幢103室的主人)签订了一份交换车库协议,约定12号车库归胡强,16号车库归沈求,后双方即按此协议履行。
后颜丽到16号车库整理一些杂物,才发现车库已换了锁,被隔壁12号车库的主人沈求所用,她向胡强提出交涉遭到拒绝。去年12月,颜丽起诉到常熟法院,要求胡强、沈求迁让出车库,并支付侵占期间的经济损失。
争议:车库在不在售房之列?
今年年初,常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颜丽坚持认为,与胡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未包含16号车库,且车库不是房屋附属物,是原告在搭建车库时出钱买下的。而且,双方协商成交的房价19.5万元中,车库不在此列,所以被告必须迁让出车库。而胡强在他的答辩状中认为,原告在转让房屋的同时转让了附属房屋的车库,原告要求被告迁让车库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那么,16号车库的性质究竟是独立的建筑物呢,还是属附属于房屋的设施?法院查明的事实说明了事实的真相。
原来,沈求是位于胡强所买房屋109幢203室的前一幢107幢103室的产权人。109幢住户原共享一公用车库,107幢住户有独用车库,但均不在产权之列。2001年,政府将居民新村车库改造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具体由房屋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承办。后该街道办事处将107幢、109幢车库拆除后重新建造了车库,并按住户的产权证重新分配车库,颜丽取得16号车库,沈求取得12号车库,当时街道办事处向颜丽及沈求各代收了搭建车棚人工材料费1400元,但上述车库不在住户产权之列。
法院:车库不具法律独立性
常熟法院在审查了大量证据之后认为,颜丽与胡强签订的关于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16号车库来源于有关部门拆除原109幢公用车库及107幢车库重新搭建,按住户产权情况分配,其没有土地使用证,亦无产权证,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且该车库的功能系完善房屋的使用价值,亦不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故本案双方当事人讼争的车库不是法律上独立的物,而是109幢203室房屋的附属物,依附于主物203室房屋的存在而存在,并随着主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常熟法院认为,原告颜丽将203室房屋转让被告胡强,双方已办妥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双方就16号车库权属事宜未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作为附属物的16号车库亦随之转让给被告胡强。原告颜丽要求被告胡强、沈求退出占用16号车库及赔偿占用期间经济损失缺乏依据。日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颜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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