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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7-04-04 8:52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案由:
许先生等几十户人家同时遇到一个问题。1996-1997年他们买房时,当时的图纸显示是四排多层,许先生所购物业正好在第四排,前面(南面)是三排,按此计算,当时的房屋有充分的采光、通风、日照、视线等条件。但是,当许先生这幢造好后,原公司破产。另一家公司接手后,准备在前面造12—13层一梯二户和一梯三户的小高层,这几幢间的内部间距大,但离第四排的间距只有二十多米,登高消防面离第四排更近。许先生等几十户居民不知该如何跟房产公司交涉。
分析(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区建设工程规划对于购房意向及房屋价格有着重大影响,属于要约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不能随意进行变更。
就本案中的情况,如果新开发商在取得该地块的同时将原开发商与住户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受让的,则新开发商应履行原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的义务。此种情况下,新开发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构成对住户的违约,即使该变更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住户也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本案还涉及相邻关系问题。《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判断是否侵犯相邻关系的其中一个标准是,住宅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本案中,如果拟建高层至住户所在楼房的间距不符合有关间距规定要求,住户可以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开发商调整间距或者调整拟建高度。若开发商不进行调整的,住户可以侵犯相邻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追究开发商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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