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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将老父的房屋卖给自己 合同无效
阅读:   时间:06-11-09 13:55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不详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八旬老汉郁茂根去世后,留下一幢二层楼的私房。子女要求分割这一遗产时,发现该房一年多前就被小女儿郁秀春以8万元的价格买下。为此,郁家其他子女将郁秀春告进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郁茂根和老伴共同拥有一套位于杨树浦路的二层楼私房。1993年老伴去世后,子女们表示放弃继承权,房子归父亲一人。于是,郁茂根取得了该房的产权。

  去年12月1日,80岁的郁茂根去世。郁家子女提出分割老父留下的这幢房产,但郁秀春迟迟不肯拿出由她保管的房屋产权证。其他子女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结果被告知:该房所有权人已通过买卖方式变更为郁秀春夫妻。

  今年7月13日,郁秀春的三位兄姐一纸诉状将郁秀春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郁秀春的兄姐们称:父亲生前曾多次公开表示,他去世后房屋分给众子女;2004年,郁秀春提出办理低保手续,借用该房产证;该房买卖并非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郁秀春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的。郁秀春则辩称:当时她和父亲同住,父亲在公证处写下委托书,委托她将该私房出售,自己代为出售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

  郁茂根已去世,这份合同到底是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呢?

  法官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证据后发现: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印章是真实的,但签名并非郁茂根本人所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领取的个人房屋出售发票上,出售人签字栏内也注明“郁秀春代郁茂根”。

  法院认为,代理人不能自己作为合同另一方代理他人订立合同,除非被代理人事后明确表示承认。本案中,郁秀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代理行为已获郁茂根认可,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已向老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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