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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6-10-25 9:41 来源:无锡日报 作者:不详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昨日,从无锡工商局朝阳分局获悉,一些市民在购买家装建材或进行房屋买卖时,因对定金、订金、“诚意金”等概念模糊不清,产生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
日前,张先生在锡沪路一家商店看中一批价值1800多元的地砖,应经营者的要求,当场支付定金500元。后来,张先生在其他市场发现同型号产品价格更为便宜,便找到原来商家要求退货并返还定金,但遭到对方拒绝。朝阳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双方对这笔定金虽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但金额却超过了买卖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后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对那批地砖作退货处理。
据工商部门透露:一些消费者或商家误认为,当初定金付得越多,对方违约后自己获赔数额越多,其实不然。定金不同于预付款,其作用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我国《担保法》对定金的数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定金的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额度内商定数额,而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对定金数额的限制,也是为了遏止利用高额定金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
此外,部分消费者因将定金当成订金,最后导致权益受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订金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对方拿了订金不履行合同,也只能如数返还而已。
目前,在房产交易市场上,还出现了一种所谓的“诚意金”,大多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建成之前,甚至是未取得预售许可之前,要求买房人支付的“预付”款项。许多买房人对此表示不解,并提出质疑。锡城一位房产经纪人解释,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一说,但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般是购房者为了证明自己购房诚意提前支付给开发商的,但对于不能及时交付房屋或是购买者改变初衷后此笔钱怎么处理,就得看双方事前如何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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