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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村私有房屋 当心误入土地交易的“禁区”
阅读:   时间:2006-08-29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近日,读者况先生来电咨询,现在购买农村的土地或房屋很便宜,他打算在某乡购买一套房屋及周边土地,并将其改建成为乡间别墅,平时可用于经营“农家乐”,或修成商铺和仓库租给他人使用,但不知这一做法是否合法?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贵阳市国土局。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产和宅基地在目前是不合法的!如果况先生是城市户口,并已签定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市国土局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明确答复,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同时,在国务院颁发的“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就况先生还打算将其用作经营性质,市国土局有关负责也作出了提醒: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个人同样是不能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修建商铺或仓库的。

  该负责人表示,若况先生确有修建商铺或仓库的需求,只能按正常建设用地程序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若拟使用的土地目前为集体土地的,必须先征为国有,若拟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同时还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来源:贵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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