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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6-05-27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因为一家业主拖欠8000多元电费未交,物业公司对其断电“制裁”。日前通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断电,对断电造成的损失亦应赔偿。
2002年,孙先生入住到通州区永顺镇潞邑西路9号院某楼。
2005年9月,北京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孙家电费过低,可能电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孙家的电表拆走送检。测试后发现电表技术指标不合格,物业公司自行为孙家安装了一块新电表。
此后,因孙先生家拖欠电费8000多元未交,物业公司遂给孙先生家断电。
孙先生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供电,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断电,其以业主未交相关费用进行断电的做法不妥,对因断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应予赔偿。
据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供电,并支付孙先生经济损失200元。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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