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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买卖合同——要不要所有权人签字?
阅读:   时间:2006-04-18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共有房屋买卖合同——

 

要不要所有权人签字?

 

编者按: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交易房屋的所有权往往归两人或两人以上所有,存在产权的共有关系。比如家庭住房,一般存在夫妻共有问题。这也是造成房屋买卖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下面这个典型案例,也许会给准备买房的人们一些启发。

 

案情:

20055月,周某通过中介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等。周某当时交付定金5000元。随后,王某反悔,不愿履行合同,辩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单独处理;另外,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无权出售。

无奈之下,周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查明,房屋确系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交付的定金由王某的丈夫李某取走,另房屋已向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法院最后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应继续履行合同,按期交付,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房屋。但本案中,因王某的丈夫李某取走了购房定金,帮可推断李某知情并同意,是对王某卖房行为的追认,故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其次,抵押的房屋能否出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债”。故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是可以出售的。

本案中,只需要买方即周某用购房未替王某向银行清偿其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即可。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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