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例]
刘某年轻时支边,一直在外地偏僻地区从事特殊工作。他在老家郊区有一套70平方米的自有房产。2004年下半年,王某作为刘某的邻居,得知该房屋将被拆迁,于是通知刘某,并询问是否要转让该房产,刘某同意转让,匆匆从边远外地赶回老家,在对本地房地产市场行情一无了解的情况下,便以每平方米280元的价格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照约支付了房款,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随后刘某就返回他的工作地了。
2005年5月长假朗间,刘某回故地度假。期间,刘某得知本地同类房屋买卖市场最低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于是心中有受蒙蔽之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消该合同。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了该合同。
[律师点评]
本案从形式上看,这份购房合同完全是在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所形成,内容合法、手续完备,双方对合同内容实际已履行完毕,刘某已协助王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由于刘某与王某达成的合同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当时房地产市场的最低价,对于刘某而言,此种合同成交价构成了“显失公平”的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故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完全正确的。
摘自:江南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