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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5-03-09 来源:不详 | 【网友评论】【打印】 |
过户:银行要求先清贷
3月3日下午,新津县五津镇36岁的陈红告诉记者,3月2日,她和前夫何庆昌(化名)在新津县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新津县望江路20号按揭购买的一套住房归她所有。3月3日上午,陈红和何庆昌到新津县房管局等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于这套住房还有5万多元按揭款没有还,房产证还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新津县支行,陈红和何庆昌到银行信贷科要求办理转贷等手续。但银行提出了一个令他们想不到的问题:住房产权人是何庆昌,如果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就要先清偿5万多元贷款,否则不予办理。
陈红一听就傻眼了,因为她一时拿不出这么大一笔钱;而此时已经离婚的前夫何庆昌也明确表示,他不可能为这套房子再付一分钱。陈红说她连忙去咨询律师,律师告诉她,可以找人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但她将这个想法告诉银行后,银行称不考虑担保的事,还是坚持要一次清偿贷款。
说法:银行完全应该办理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刘本定先生。刘副处长说,按揭买房是普遍现象,夫妻离婚也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很多按揭买房的人离婚时都会遇到陈红与何庆昌遇到的这个问题,但人民银行没有制定关于必须要先清偿贷款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规定;只要法律手续齐全,陈红也确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能力偿还按揭月供贷款,或者有单位或个人愿意为她提供贷款担保,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都应该办理相关手续,以解决房屋过户问题;如果这些条件都具备而银行还是不愿意办理,就属于银行有意刁难。
摘自: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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