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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地产信息网 > 法律援助 > 案例分析
房屋出售后就抵押出去
开发商被判双倍返还业主购房款
阅读:   时间:2004-02-13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能购买到开发区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大连的李女士非常高兴。可之后李女士又得知,自己购买的这套商品房被房地产公司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了。为此,李女士状告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其返还首付购房款17万余元以及按揭手续费、装修费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自己的购房款。日前,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李女士购房款以及其它损失。据了解,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实施以来大连开发区法院判决的购房首起“双倍”返还案。

    2000年11月,李女士与开发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购买一套面积为138.92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569572元,首付177572.元,余款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交付房屋后30日内办理产权证,房地产公司应予协助。同年12月,李女士支付首付款后,某房地产公司将商品房交付李女士使用,李女士对房子进行装修。但是,由于某房地产公司没有与银行交接相关手续,李女士一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产权证也就无法办理。

    此后,李女士得知,某房地产公司在与自己签约后的第三天,就将包括自己所购房屋在内的10多套房屋抵押给银行。又过数日,由于该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其抵押的房子收回。李女士一纸诉状将某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除返还首付款177572元、按揭手续费46950元、装修损失159773元及相关利息,还要支付违约赔偿款177572元即百姓所说的“双倍返还”。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没有向李女士说明的情况下,以同一房屋抵押给案外人,导致李女士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对于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李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按揭手续费和赔偿装修损失以及利息,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购房款一倍以内的赔偿责任。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开发商返还原告李女士购房款、按揭手续费、装修费及这些费用的利息,与李女士的首付款相同的违约赔偿款177572元。


                                                        出处: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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