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萧虹(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李先生:我家在苏北某县城黄金地段,有一座两层砖木框架结构的门市房和住宅房,是祖上留下来的,三代人都依靠门市做生意生存。后因旧城改造拆迁,门市房拆迁时手续齐全,被拆迁办认定为非住宅房屋性质,并协议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但后来被告知非住宅房一律按住宅房的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而产权调换返还时门市的单位平方米价格与住宅的单位平方米价格有很大出入。这种做法对吗?
萧律师:这种做法不对,违背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先,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是等价有偿的,在该原则下,应根据被拆迁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其它因素,经房地产评估来确定补偿标准。其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还应给予经济补偿。这说明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有很大区别,非住宅房可获得的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的补偿不仅应高于条件相当的住宅房,还另可获得收益权含生产经营预期收益的补偿。
王先生:我在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提出车库需另外购买。这合理吗?
萧律师:问题关键在于车库的所有权归谁?如归开发商,在购房协议中又有约定,应以约定为准;如归业主,则开发商无权出卖车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1,具有土地宗号的地下车库、车位,因面积已计入总建筑面积,归宗号所指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2,无土地宗号,但经规划批准的地下车库、车位,如批准为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未确认是公共设施,仅为车库、车位的,因是开发商投资的,权属归开发商,但如开发商已将该部分成本计入销售成本,则应归全体业主所有。3,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车位,因权属归于国家,开发商无权出售。4,地面车库、车位及架空层停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但对架空层层高高于2.2米的停车位,如开发商已申明保留该层使用权,业主知情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业主与开发商对该层的空间利用权达成协议,开发商因此投资建成的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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