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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 要办税务登记
阅读:   时间:07-08-05 11:33   来源:无锡商报   作者:易点责编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近日,无锡地税局有关人士就前期出台的《无锡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以加强和规范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促进个人出租房屋市场健康发展。

    据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填报《无锡市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向房屋所在地受托单位(指辖区内所属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委、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一切收入,应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房屋所在地受托单位开具发票,申报缴纳税款。个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出租的,应分别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街道(乡镇)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个人出租房屋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5%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

    该人士强调,个人房屋出租人拒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此外,该人士也提醒,个人有出租房屋行为的,需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登记、缴纳税款,否则地税机关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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