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点网首页·房地产·装潢·美食·投资·社区·搜索
|
|
会员中心
|
| 资讯 ┆ 新楼盘 ┆ 二手房 ┆ 租房 ┆ 视频 ┆ 投资 ┆ 中介 ┆ 拍卖 ┆ 黄页 ┆ 分类 ┆ 知识堂 | 新品 ┆ 团购 ┆ 厨卫 ┆ 空调 ┆ 小家电 ┆ 影音 ┆ 冰洗 ┆ 数码 |
| 阅读: 时间:07-08-05 11:33 来源:无锡商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近日,无锡地税局有关人士就前期出台的《无锡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以加强和规范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促进个人出租房屋市场健康发展。
据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填报《无锡市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向房屋所在地受托单位(指辖区内所属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委、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一切收入,应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房屋所在地受托单位开具发票,申报缴纳税款。个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出租的,应分别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街道(乡镇)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个人出租房屋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5%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
该人士强调,个人房屋出租人拒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此外,该人士也提醒,个人有出租房屋行为的,需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登记、缴纳税款,否则地税机关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 新闻热线电话:0510-83401581 传真:0510-82753377 | 在线投搞·主编邮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