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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规程"下月实施 强制拆迁需经两次听证
阅读:   时间:2004-02-24   来源:不详 网友评论】【打印

  本报讯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严格规范了拆迁行政裁决的条件、程序及时限等,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强制拆迁需要经过两次听证。

  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被有些地方滥用,造成了一些拆迁纠纷。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拆迁条例,建设部于去年年底制定了《工作规程》。

  在强制拆迁程序方面,根据《工作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拆迁基地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这是第一次听证。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这是第二次听证。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确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工作规程》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完善拆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工作规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工作规程》详细规定了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的条件、程序及时限,同时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

  记者杨柏国

出处: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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